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六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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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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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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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進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東│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壹拾貳萬玖仟元 │0000000 │ │
│ │ │門分行 │四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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