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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
祥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涂振偉│建華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九月三十│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伍│A0000000│││ ││竹分行│日│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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