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 聲請人
- 環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惠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環成實業股份有限│第七商業銀行香│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捌元│SQ0二0五四九│││ │公司甲○○│山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