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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
泰笙機械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PU三四0九四七│││ │公司│竹分行│日││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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