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泰笙機械軸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PU三四0九四七│││ │公司│竹分行│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