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催
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十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
    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泰豐五金行徐慶松│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十日│陸仟元                │SB0000000    │    │
│  │                │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