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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
快信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號││││︵新台幣︶│ ││├─┼────────┼───────┼────────┼───────────┼───────────┼──┤│1│大全彩藝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零│ZR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竹北分行 │ │貳元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王佳惠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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