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 聲請人
- 快信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號││││︵新台幣︶│ ││├─┼────────┼───────┼────────┼───────────┼───────────┼──┤│1│大全彩藝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零│ZR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竹北分行 │ │貳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