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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鳳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聲請人
佳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原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九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三十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0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豪成精密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陸元│UA0000000    │    │
│  │公司            │北分行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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