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 聲請人
- 鑫亞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五鼎生物技術股份│聯邦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壹佰肆拾萬元│UC五六二五九二│││ │有限公司沈燕士 │竹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