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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龍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世業電訊企業社張│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壹仟貳佰元    │AA三二六九六一│  │
│ │正德      │行新竹分行  │        │           │四       │  │
├─┼────────┼───────┼────────┼───────────┼────────┼──┤
│2│陳在鑒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AA三二0四三七│  │
│ │        │行北新竹分行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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