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破字第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桐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查報系爭聲請標的之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