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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破字第五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桐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查報系爭聲請標的之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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