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勞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陳興
- 原告甲○○
- 被告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竹勞調字第2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被 告 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共 同 路春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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