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勞調字第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竹勞調字第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范光柱
- 被告
- 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興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路春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