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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二號

原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岷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B書 記 官 饒興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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