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二號
- 原告
-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岷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黃珮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