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竹簡字第三九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竹簡字第三九五號
- 原告
- 甲 ○
- 送達代收人
- 劉桂君律師
- 被告
-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銘
二樓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