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九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廷
- 被告
- 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楊更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