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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7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竹簡字第701號

原告
乙○○
被告
浚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甲○○即吳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浚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浚森公司)簽發,由被告甲○○即吳國財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7紙,以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為付款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予原告,嗣原告於屆期提示而均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及背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之判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共7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所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29條、第39條、第96條第1項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浚森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甲○○即吳國財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自當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被告復無提出任何票據抗辯事由,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  表:                          94年度竹簡字701 號│
├───┬───┬──┬─────┬──┬───┬──┤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 票面金額 │提示│利  息│票號│
│      │      │日  │(新臺幣)│日  │起算日│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1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048│
│公司  │用合作│10日│          │12日│12日  │9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2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114│
│公司  │用合作│15日│          │15日│15日  │2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1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049│
│公司  │用合作│16日│          │16日│16日  │8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30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049│
│公司  │用合作│20日│          │20日│20日  │9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2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112│
│公司  │用合作│27日│          │27日│27日  │0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2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7月│          │07月│07月  │5112│
│公司  │用合作│30日│          │30日│30日  │1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浚森股│新竹市│93年│150,000元 │93年│93年  │PA00│
│份有限│第一信│08月│          │08月│08月  │5118│
│公司  │用合作│10日│          │10日│10日  │5   │
│      │社延平│    │          │    │      │    │
│      │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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