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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橋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一八六號民事假扣押事件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之債權提起訴訟或為任何與起訴有相同效力之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一八六號假扣押事件,扣押其所有之財產等情,固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惟本件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甲○○、黎金海提起訴訟,並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在案,亦經本院調取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卷宗查核屬實,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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