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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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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居間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號等假扣押事件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均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聲請或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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