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雅典鐘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証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証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二八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