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 被 告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