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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
丙○○
原告
?
被告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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