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
- 被告
-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