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許富容即力群商行
- 原告
- ?
- 送達代收人
- 許德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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