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與被告富筠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富筠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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