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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甲○○與被告富筠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0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富筠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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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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