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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鑫聯合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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