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甲○○、彭榮桂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