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六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佳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
出系爭土地(新竹市○○○段二三三之八地號)最新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