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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六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佳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

出系爭土地(新竹市○○○段二三三之八地號)最新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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