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