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蔡孟芳
- 當事人甲○○、三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榮炎 被 告 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雪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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