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民族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義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停止侵害專利權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因相對人停止侵害 所受之利益若干,並將該利益價額與請求損害賠償之三萬元併計為訴訟標的價額,再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