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傑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鴻 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