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 被告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傑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鴻 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