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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
宏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秀霞
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代理人
王彩水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百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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