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宏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秀霞 代 理 人 李林盛律師 代 理 人 王彩水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百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