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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八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
華特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儷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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