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
晶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右原告與被告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