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晶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右原告與被告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