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世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