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 原告
-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世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