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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告
富爽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乙○○

         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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