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0號 原 告 互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應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 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