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佐 右原告與被告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