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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

原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佐

右原告與被告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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