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 原告
- 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祥
- 原告
- 明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清標
- 右二人共同
-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