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祥 原 告 明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標 右二人共同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