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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
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祥
原告
明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標
右二人共同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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