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葉君超

  • 原告
    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展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 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