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葉君超
- 原告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展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 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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