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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
展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余志忠
送達代收人
?
被告
甲○○○○○○○○○○標事務所

         乙○○

右原告等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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