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 原告
- 展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余志忠
- 送達代收人
- ?
- 被告
- 甲○○○○○○○○○○標事務所
乙○○
右原告等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