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吳士譽因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股數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原告為此聲請選任被告公司臨時管理人,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選任丙○○○○○○為被告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並於每月三十日還款,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止,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原告二百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九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據借據第三條之約定,被告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所欠款項及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心證: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效發字第八九○○一七號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九十三年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繳款明細(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延遲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