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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告
林礽三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林礽斗
原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告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戊○○
3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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