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庚○○ 戊○○ 己○○ 之3號 甲○○○ 丙○○ 乙○○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子○○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林盛律師 追 加原 告 丁○○ 被 告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癸○○ 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丁○○為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芒頭埔小段第8 之3、8之5、8之7地號土地登記為訴外人林礽盆、辛○○分 別共有,持分各2分之1,林礽盆死亡後由原告庚○○、戊○○、己○○、甲○○○、丙○○、乙○○及訴外人丁○○等7人共同繼承為公同共有,並於90年3月12日共同出售予被告。茲因被告未給付全部價金,原告乃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因訴訟標的對於買賣契約之7位出賣人係屬不 可分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丁○○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爰聲請命丁○○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追加原告丁○○之個人戶籍資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