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98號 法定代理人 乙○○ 3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