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昌 送達代收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林 右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簽訂之媒體廣告合約書,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廣告製作費及廣告託播費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四十元,依上開媒體廣告 合約書第十條之約定,兩造合意:「如因本合約有所爭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訴訟管轄法院。」,有原告前開合約書一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系爭 合約所發生之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 ,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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