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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黃美盈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上 訴 人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分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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