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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上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告
葉龔泉即巨航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吳上晃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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