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 告 葉龔泉即巨航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