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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pplied Materials,Inc.)
即反訴被告
, M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 M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反訴被告
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韓商周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Jusung Enginerring C0., Ltd)
即反訴原告
四十九
即反訴原告
up,
即反訴原告
46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四十九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1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3年度重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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