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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鳳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王鳳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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