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6號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