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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乙○○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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