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錦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富邦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元 │0000000 │ │ │ │公司 │竹分行 │ │ │ │ │ └─┴────────┴───────┴────────┴───────────┴────────┴──┘